)车载空气净化器产品品牌众多、价格差异明显,消费者怎么样才可以选购到安全高效的产品?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20款车载空气净化器开展了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0件样品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释放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样品除菌性能差异明显,仅“Haier”“PHILIPS”2件样品除菌率高达99%;“绿度”“USAMS”2件样品的关键性能参数虚标。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关注,车载空气净化器消费需求快速上升,2020年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总额已接近40亿元。为帮助消费者了解车载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真实情况、选购到安全高效的产品,上海市消保委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宣称具备净化颗粒物、净化甲醛、净化TVOC、除菌等性能的车载空气净化器样品,共计20件,涉及PHILIPS、Haier、BOSCH、智米、TCL等品牌,价格从45.8元至990元不等。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安全性方面,20件样品的有害物质释放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净化性能方面,由于材料、技术等方面的不同,不同样品在颗粒物、甲醛、TVOC净化性能及除菌性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宣称方面,试验反映出部分样品关键性能参数不标、虚标等情况。
受疫情影响,当前行车过程中密闭车内的人员交叉感染问题愈加受到消费者重视。车内方向盘、门把手、座位、仪表板、顶棚、空调风道等部位较易滋生细菌,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亦可能通过飞沫传播和尘埃传播进入车内空气中。
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的20件样品中,有15件宣称具有除菌性能。试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主要针对白色葡萄球菌(8032)做了除菌率测试。结果显示,15件样品的除菌性能差异明显;2件样品性能显著,1小时除菌率达到99%,分别为Haier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CJ50A;PHILIPS怡动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GP7101。
1件样品的1小时除菌率在80%90%之间;其余12件样品的1小时除菌率均小于75%,之中有9件样品的1小时除菌率小于50%。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当前市场上宣称“除菌”“杀菌”功能的产品较多,此类产品大部分采用的是具有杀菌、除菌效果的臭氧发生、高压静电、离子发生和紫外辐照原理。其中除直接臭氧发生技术外,高压静电和等离子、负离子发生技术也可能伴生臭氧向环境释放。本次比较试验20件样品中,有2件样品宣称使用臭氧发生技术,包括“伦和”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CP033;“Figo”Air Purifier实际测试的臭氧浓度小于0.01mg/m,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但净化能力极弱。
据了解,臭氧本身为强氧化性,对人体有一定的刺激性,长时间接触还有致癌风险,故对于可能产生臭氧的产品,需要特别注意臭氧浓度,浓度过高危害人体健康安全,浓度不够则达不到相应的除菌效果。目前,国内相关标准对此类产品的归类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标准定义与产品分类不明确的情况下,产品质量把控和质量监督存在难度。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臭氧释放浓度以及产品安全使用提示等,做到正确使用。
对PM2.5、雾霾、灰尘、粉尘、花粉、二手烟等的净化效果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问题,这类污染物的净化都可归类为产品的颗粒物净化性能,污染源主要是渗透至车内的大气颗粒污染物和汽车尾气等。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的20件样品中,有18件宣称具有颗粒物净化性能。试验结果显示,18件样品的颗粒物净化性能存在差异,其中6件样品性能显著,30分钟净化效率即达到90%,如smartmi智米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CZKQJHQ01ZM。
1件样品性能极弱,洁净空气量和净化效率实测值低于检测下限,净化效果接近自然衰减。涉及唯有支架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WY-001A。
车内涂料、橡胶、地毯、座椅、仪表板等会释放甲醛或TVOC等气态污染物,这类刺激性气体对于人体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被消费者广泛重视。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的20件样品中,有16件宣称具有甲醛净化性能,7件宣称具有TVOC净化性能。
试验结果显示,甲醛净化性能差异较大,16件中有1件样品即Haier车载空气净化器性能显著,30分钟净化效率即达90%以上。
有9件的1小时净化效率在25%及以下,其中5件性能极弱,洁净空气量和净化效率实测值低于检测下限,净化效果接近自然衰减。如Baseus微分子甲醛净化器,型号为ACJHQ-01。
TVOC净化性能普遍不高。7件中有5件的1小时净化效率低于50%,其中4件性能极弱,洁净空气量和净化效率实测值低于检测下限,净化效果接近自然衰减。如百车达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YD-2512。
没有样品30分钟净化效率达到90%,有2件样品性能较好,1小时净化效率可达90%以上。如BOSCH博世车用空气净化器AM101,型号为KJ18G-AM101。
商品性能参数是消费者选购的重要参考。本次比较试验发现,多数样品仅宣称具有某净化性能,如宣称除PM2.5、除醛、除菌,但不标称关键参数,如去除率、除菌率等。18件宣称颗粒物净化的样品中,10件未标参数;16件宣称甲醛净化的样品中,9件未标;15件宣称除菌的样品中,9件未标。
试验还发现,2件样品的关键性能参数虚标,不符合相关标准中“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90%”的要求,涉及绿度车载空气净化器,型号为X-8;USAMS Portable UVC Air Purifier,型号为US-ZB169。其他样品的参数标称符合该要求。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部分企业为了凸显自身产品优势,采用对自身有利的测试方法进行检测、宣传,不采用目前可参考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和DB31/T 10222016《乘用车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测定方法》标准,而参照上述标准检测发现,部分样品涉嫌虚假或夸大宣传。如在宣称具备相关净化性能的样品中,1件样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1m/h且1小时净化效率5%、5件的甲醛洁净空气量1m/h且1小时净化效率5%、4件的TVOC洁净空气量1m/h且1小时净化效率5%等,极低的实测值说明这些样品的净化效率实测值接近自然衰减,相应净化性能几乎可忽略。另外,性能极弱产品的经销商铺多为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商铺,平台对于第三方商铺的督促和把控责任仍需加强。
试验发现,部分样品有关项目性能测试情况很好,但却并未对其项目性能作参数的标称,甚至不进行该性能的宣称。例如,1件样品的1小时颗粒物净化效率实测值达到99%,却仅宣称“高效拦截雾霾、二手烟等有害颗粒物”,而未标CADR值、净化率等参数;4件样品的1小时除菌率实测值达到99%,却未提及有除菌功能。
上海市消保委梳理发现,企业在宣称性能时所依据的检测方法并不统一。在明示测试条件的样品中,有的性能参数是在1m测试舱、测试1小时,有的在1m测试舱、测试2小时,有的在3m测试舱、测试2小时。不同测试条件下得出的指标参数不具备可比性,所宣称的 “PM2.5去除率99%”“细菌去除率99.9%”等性能参数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当采用统一的测试方法(在3m测试舱,测试样品运转30分钟或60分钟后对规定浓度污染物的净化效率)进行测试时,发现部分样品的实测性能与其宣称有较大出入。
产品性能检测方法不一致,使得有些宣称名不副实。一方面,给消费者选购增加了难度,普通消费者难以判断信息真伪和样品实际使用效果,产品宣称与实际使用感受的落差凸显出消费者知情权和正当权益的受损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了解决该类产品在归类、测试、宣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尽快完善有关标准,建立起能全面评价车载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标准,使企业有标可依、有标愿依,让消费者选得明白、用得舒心。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注意查看标识。包装上的标识,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应当齐全。注意查看宣称的性能是否有指标参数的支撑,如果宣称除醛除菌却没给出任何指标参数,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若有需要,可要求厂家提供检验检测报告以深入查验。
使用滤网净化的车载空气净化器,滤网通常要定期更换,以维持其高效的净化速率,选购时应考虑滤网的更换成本。在使用时应阅读产品说明,确保正确使用。定期清洁和更换滤网等过滤器,避免失效过滤器的二次污染。
使用前可以先开窗通风几分钟,然后关好车窗开启车载空气净化器,初期启用最大风量运行,再调至其他档位,这样使用净化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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